為了提升法團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,明確企業(yè)責任,《2018年香港公司(修訂)條例》(第622章) 規(guī)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須取得和保存實益擁有權的最新資料,以備存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」(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,即SCR),供執(zhí)法人員查閱?!缎抻啑l例》于2018年3月1日實施。
最新規(guī)定
根據(jù)《修訂條例》,所有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(上市公司除外)均須:
1、識別及確定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;及
2、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供執(zhí)法人員查閱。
誰是重要控制人?
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:
「須登記人士」,即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的自然人;及
「須登記法律實體」,例如:對該公司有重大控制權,并為該公司的股東的某公司。
某人如符合下述5個條件中的1個或以上條件,即對公司有重大控制權:
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%以上的已發(fā)行股份;或如該公司沒有股本,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分攤該公司25%以上的資本或分享該公司25%以上的利潤的權利;
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25%以上的表決權;
該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委任或罷免該公司董事局的過半數(shù)董事的權利;
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該公司發(fā)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;
該人有權利或實際上對某信托或商號的活動發(fā)揮或行使重大影響力或控制,而該信托或商號并不是法人,但該信托的受托人或商號的成員,就該公司而言符合首4個條件中的任何1個條件。
舉例:

公司須將其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于其注冊辦事處或香港某處地方,在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事項的情況下于7天內發(fā)出書面通知:
當確定個別人士為公司的重要控制人
當特定人士知悉公司另一名重要控制人的身份
收件人須在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符合要求。如公司已經被告知須登記人士或須登記法律實體的身份,并向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詳細資料, 則屬例外。
不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,被查到將受處罰!
根據(jù)新條例規(guī)定,備存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」是所有香港公司的責任,凡是未有履行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責任的,將面臨以下處罰:
1、定罪:未履行該責任即屬刑事罪行
2、罰款: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將被處罰最高25,000港幣的罰金,并另外每日處罰700港幣的罰金。
3、造假處罰:對于填寫內容如有虛假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將處罰最高300,000港幣及最長2年監(jiān)禁。
4、其他影響:
SCR文件僅供香港執(zhí)法機構及重要控制人本身查閱。九大執(zhí)法部門包括公司注冊處、香港海關、香港金融管理局、香港警務處、入境事務處、稅務局、保險業(yè)監(jiān)管局、廉政公署、證券及期貨事務監(jiān)察委員會。
以入境事務處為例,如您名下持有香港公司,并且為條例規(guī)定的重要控制人卻并無任何登記申報,入境處有權禁止您入境香港。
因此,所有香港公司必須采取以下行動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