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關總署最近更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》,由2018年2月1日起實行,并且同時廢止2007年3月1日公布的相關管理辦法。根據新的《管理辦法》,以下貨物收發(fā)貨人可向海關申請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,并依照《關稅條例》的有關規(guī)定征收或免征有關進出口環(huán)節(jié)稅項。
1. 在展覽會、交易會、會議以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;
2. 文化、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、比賽用品;
3. 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、電視節(jié)目使用的儀器、設備以及用品;
4. 開展科研、教學、醫(yī)療活動使用的儀器、設備和用品;
5. 第1項至第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種車輛;
6. 貨樣;
7. 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、設備以及用品;
8. 供安裝、調試、檢測、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以及工具;
9. 盛裝貨物的包裝材料;
10. 旅游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;
11.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、儀器以及用品;
12. 測試用產品、設備、車輛;
13. 海關總署規(guī)定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。
暫時進出境貨物須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,持證人、收發(fā)貨人須向主管地海關辦理延期手續(xù),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,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。
有關詳情,請瀏覽以下網頁:
海關總署令第233號(關于公布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》的令)